安置房期房可以买卖。双方可以签订期房转让合同,在取得房产证后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及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在安置房期房竣工交付、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