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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否都是主犯

发布时间:2023-01-14 14:05:12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针对犯罪关系而言,往往会涉及到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否都是主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醉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般认为,国内外刑法主要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分类:

对于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否都是主犯

一是将共犯人分为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增加一个组织犯。二是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增加一个胁从犯。我国刑法理论能说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德国、日本关于实行犯与共犯的区分,并不是采取形式的客观说,而是采取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或者实质的客观说。因此,其中的实行犯也可谓主犯。反过来说,即使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也可能认为我刑法规定的主犯就是实行犯,从犯与胁从犯就是帮助犯。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主从犯的区分标准,比国外的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更为实质。所以在国外属于共同实行犯的,在我国依然可能仅成立从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可能构成未遂。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最终并没有得逞,也就是没有完成犯罪,而且出现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则构成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是主犯还是从犯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不合理,但实践中存在双方都是共同正犯的情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实行犯可以区分主从犯吗

法律分析:实行犯亦可区分主从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有实行行为,大家的基本共识是:一般是认定主犯。其实,这种做法,存在偏颇之处。该类共同犯罪应当区别对待:第一层面,在有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况下,单一实行犯不宜认定为从犯。第二层面,如果实行犯为多人的情况下,如果机械地认定实行犯均不能为从犯,是不妥当的。第三层面,如果没有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行为人同为实行犯,其作用是有大小之分的,这也符合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立法旨意。这就提出了一个概念,实行犯其实亦存在起次要作用的,即实行从犯。

实行从犯是指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根据共犯从属性说这一通说观点,没有实行犯,就没有共同犯罪,就没有组织犯、帮助犯一方面,共同犯罪意图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因此,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不仅决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他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所以,实行犯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主犯,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人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时,这一实行犯就是主犯。但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经常是由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相互配合完成的。这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都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但这些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完全相同,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即“在一个行为类型之内(如暴力)就可能有无数的层次之依序排列”,其对法益的危害或威胁程度是不同的。同时,这两个以上行为人行为中的差别,也反映了行为人犯罪人格中的差别,表明了其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共同实行犯进行区分,将其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处于“次要”位置的人纳入从犯的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否都是主犯

一般认为,国内外刑法主要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是将共犯人分为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增加一个组织犯。二是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增加一个胁从犯。我国刑法理论能说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德国、日本关于实行犯与共犯的区分,并不是采取形式的客观说,而是采取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或者实质的客观说。因此,其中的实行犯也可谓主犯。反过来说,即使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也可能认为我刑法规定的主犯就是实行犯,从犯与胁从犯就是帮助犯。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主从犯的区分标准,比国外的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更为实质。所以在国外属于共同实行犯的,在我国依然可能仅成立从犯。

共同犯罪就一定有主犯从犯吗

一般在大的犯罪集团中,肯定是有主犯和从犯之分。 但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是没有主犯和从犯之分。比如共同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行为。可能都是主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否都是主犯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犯罪集团,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组织实施犯罪计划,策划于幕后,指挥于现场等。这些活动说明组织犯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应当从重打击。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其犯罪活动的性质表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属于主犯的范围。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这些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主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怎么界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的界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是否都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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