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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4 07:44:52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有:名下无房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口的新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可以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承租人擅自转借、转租、调换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公租房应当退回。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规定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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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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