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管员盗窃仓库物品是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仓库的人员进行盗窃的,应该按盗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是按职务侵占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盗窃行为和职务侵占行为是不一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与外来人员勾结盗卖废旧物资20万元按职务犯罪、盗窃罪、定罪。
保管员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而外来人员虽然不是公司职员,但与保管员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保管员和外来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
注意公司的废旧物资因由企业进行处理,切忌个人私自处理废旧物品。
公司员工窃取本单位财物是属于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健全制度一直保护着我们的权利不受到侵害,但是当我们遇到非法占有或 盗窃 遗失物是不是 侵占罪 ?时候,应该怎么办?其实这中行为一旦出现,就代表可能涉嫌了侵占罪,年满16岁并具有一定的刑事能力的人可构成犯罪。非法占有或盗窃遗失物是不是侵占罪?有可能涉嫌侵占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区分侵占和盗窃,关键看占有。在这里有一个占有转化的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这是一种法律拟制。但有条件限制,场所必须是特定封闭、空间有限、人员流动不大。飞机、出租车等都可以,但火车、公交车不能转化。因此,定侵占。具体来看,当行为人捡起公交车上的遗忘物时,便获得了该物的占有权,但此时尚不构成犯罪,只有拒不退还时,才构成侵占罪。遗失物和赃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一、关于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分。
1、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委托他人占有的物, 为占有委托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将物交给他人占有,此时占有人无权处分该物的,为无权占有人,调整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 物权法 106条规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并实际取得了该物,则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为占有脱离物,例如遗失、被盗等。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或上交国家,被盗的物品应经公安行政处理或刑事程序中发还给原权利人,自无疑问。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擅自处分,将该物转让于第三人的,此时调整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即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制度。 但如果由拾得人通过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时,受让人是否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是否适用善意所得,关键是看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合法地占有遗失物或获得所有权,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拾得人(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无从知晓让与人对拾得物的无权处分并且支付合理的对价,遗失物为受让人依法定程序占有。显然具备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受让人就应依善意取得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其实不管是不是 盗窃罪 还是侵占罪,在我们拾到他人遗物的时候,应该主动归还,如果不及时的归还,失主时很着急的,如果报警并 立案 之后,就有可能会涉嫌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