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互换住房一般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房屋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交换双方取得实物形态收入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