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情节较轻的,则应当对犯罪分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规定:
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要有死亡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新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因个人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
2、必须存在死亡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和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征为:
1、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个人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才可以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行为人过失,其中包含因为其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下,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一、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客体要件: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这里的行为可以是有作为,也可以是无作为。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立案标准:
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要有死亡的事实。
四、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这位卖花生的大妈,因为追赶没付钱的顾客,导致身亡的这则新闻我也看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官方已经通报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事情起因并非如网传所述,经多方了解及派出所调查,“可能跟买花生的人有一点关系,但不是造成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来看,顾客并没有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大妈死亡的主要原因也不是顾客造成的。所以,从刑法的角度来说,顾客的行为基本上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顾客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当然不是。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子买花生不给钱,不管她是故意,还是忘记了,都有过错,所以她应当对大妈的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1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倒地身亡妇女的家属吴先生。吴先生称,经过派出所调解,对方同意赔偿2万,双方已经签署了调解意见书,这个事情已经解决了。
法律是严肃的,大家做事之前一定要三思,不要一时冲动做下错事,到时后悔就晚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本罪过失杀人的一般会被判处三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犯罪情节较轻的话,那么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本罪的主体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