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机骑走他人摩托车是属于抢夺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骑着摩托车抢别人的财物是抢夺罪,不能算是抢劫罪。
在抢夺罪中,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并是公开夺取财物。他的行为对象是直接对财物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而且实施抢夺行为时,被抢劫者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与抢劫罪的重要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
又说摩托车可以撞死人,但是骑摩托车抢夺别人财物时,一般是不会把被抢劫者撞死的,在怎么笨,抢劫者也不会为了一点点钱撞死人的。
你说凶器的话,一般我们在案件中的凶器普遍的都是刀具、有锐利面的器物。摩托车做凶器的话,一般是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以及交通肇事罪里面可以作为。
基于描述,初步判断为抢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这个人是以非法占有摩托车为目的,对当事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摩托车抢走的,构成抢劫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这个人是以非法占有摩托车为目的,秘密将当事人的摩托车盗走的,属于盗窃,构成犯罪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这个人是未经当事人同事,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是公然的直接将摩托车抢走的,属于抢夺,构成犯罪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这个人是经当事人同意,将摩托车借走不还的,不构成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当事人自行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构成犯罪的嫌疑。
只是推倒丁某,手段没有达到暴力压制丁某反抗的程度,无法构成抢劫罪,只可构成抢夺。
占有其摩托车,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然夺取,摩托车的金额也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构成抢夺罪。
犯罪客体,丁某的私人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推倒丁某,占有丁某摩托车,丁某的摩托车价值超过10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及以上
犯罪主体,陈某年满16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犯罪主观方面,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推倒丁某,公然抢夺其摩托车。主观上是故意。
参考《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与第二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 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但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抢劫罪 是指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二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然而,有时抢劫罪与抢夺罪并不容易区分,例如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如趁火车、汽车开动时夺取他人的手表、提包等财物;利用他人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想反抗但无力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而夺取其财物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财行为,并且所利用的状态并非行为人造成,因而以抢夺罪论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是行为人造成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二是行为人骑摩托车猛力夺取行人财物并迅速逃走的情形如何处理。一般认为,应根据抢夺罪与抢劫罪各自的特征分别解决这类案件的定性:
(1)如果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以抢夺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抢的是一老人,在抢夺时,用力过猛造成老人倒地死亡或伤害,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从重处罚;
(3)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辆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而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应认为是抢夺过程中遇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手段取得财物,很明显,应认定为抢劫罪。
这构成抢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会根据他们各自的情况会略有不同。不过不满16岁的孩子也属于犯罪,因为抢劫罪的年龄只需14周岁,但是鉴于本案你们抢的东西数额不是很大,若你们能主动赔偿对方,取得对方原谅,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法院对于他们会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你这不算加重情节,应该在十年一下的
应视为抢夺。此行为符合抢夺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踹门这一暴力行为针对的是物体门而非人,所以认定其为抢劫是不妥的。至于说盗窃,应该是在你们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才符合。
这与秘密潜入室内盗窃被主人发觉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不同,一个是盗窃的故意,一个是抢夺的故意。
是抢夺转化抢劫,刑法规定的很明确,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