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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

发布时间:2023-01-21 03:13:57

吸收犯的形式一般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等。《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吸收犯的吸收形式有哪些

1)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 4)符合 主犯 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 从犯 、胁从犯构成之罪 6)符合加重 犯罪构成 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通常是重罪吸收了轻罪,也就是说此时会按照重罪的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再是进行 数罪并罚 。通常构成吸收犯都是因为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造成的,当然也有进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先举俩例子:

1、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是抢劫,由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2、教唆犯。甲先教唆乙犯罪,后又帮助乙犯罪,甲的帮助行为应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以教唆犯论处。

再说概念:N行为侵犯N法益,成立数罪按照一罪处罚。

其特征:

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般是后行为吸收前行为)

处罚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进一步从重处罚。

法条竞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条竞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么 1、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 犯罪构成 之间、特别 刑法 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2、吸收犯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 罪名 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 共同犯罪 中开始为 从犯 ,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 主犯 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 数罪并罚 。 二、吸收犯的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双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为,帮助是从行为,应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 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个人觉得法条竞合以及吸收犯还是给大家举例说明比较好理解一些。我们先说法条竞合,是因为当事人的这种罪名同时构成了两种犯罪,但使用的犯罪手段都是相通的。而吸收犯也更好理解,为了一种非法目的有多种犯罪行为,但是重罪吸收轻罪。

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

吸收犯的例子有什么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例如XX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例如XX欲非法占有张某的贵重物品,先将张某杀死,再夺去其财物---起因是为盗窃或者抢劫,结果因为方法问题造成故意杀人)以上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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