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销售的涉外房产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涉外企业改建、扩建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具有涉外争议的房屋;涉外抵押合同尚未注销的房屋;拖欠国家房产税费的房屋;已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法律限制交易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