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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3-01-21 03:25:54

附加刑即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对犯罪分子独立进行适用的,此为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不能独立适用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具有严格区别。现行刑法共有180个左右的条文规定了罚金,明显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有四种情况:一是选处罚金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罚金。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犯罪人,可单处罚金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附加刑可以单独使用吗?

问题一: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吗?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

问题二: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否能单独使用?楼上的答错了哦。

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耽适用的刑罚,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

摘自粤教版初一政治书

答案是可以的

问题三:刑法中的附加刑可以单独执行吗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问题四:附加刑中哪些是可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即可单独使用,也可独立适用。

问题五:附加刑必须与主刑一起使用,不能单独使用吗?当然可以独立适用。

1. 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单独适用,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单独适用(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较轻的处罚)。

2. 对于罚金,有选处,并处,单处,单处或者并处四种适用方式,依具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3. 对于没收财产,有并处,可以并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必须执行其一),依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4. 对于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问题六:附加刑独立适用的问题两种及以上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10分 不能,否则就不能称为附加刑了

问题七: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可以附加使用是什么意思?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罚金的适用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较为广泛。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和与财产 有关的犯罪。除此以外,罚金刑还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罚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罚金是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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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罚款一般适用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3)适用机关不同。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罚款则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单位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适用。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形式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等四种罚金的适用方式。 1.并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的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同时规定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刑罚方法,审判机关在对犯罪人判处自由刑的前提之下,可以或者必须再判处其罚金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根据罚金刑是必须还是可以判处,并科罚金制又可具体划分为自由刑必须和罚金刑合并适用的必并科和在对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后,可以并处罚金,也可以不予并处的得并科两种类型。必并科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较为广泛。对得并科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则只对第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规定并科罚金制的条文中,有的同时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并科的附加刑,例如,《刑法》第263条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如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则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如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则既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选择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2.选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是适用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时择一适用,而不得同时适用。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为选科罚金制的适例。由于罚金刑是较为轻缓的刑罚方法,因而选科罚金制只能适用于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犯罪。 3.复合罚金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复合罚金制,即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形。 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为复合罚金制的适例。 在复合罚金制的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至于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是单处还是并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

问题八:犯罪了,什么时候用主刑什么时候用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式,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规定了适用于犯罪军人的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也是一种附加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

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不过具体案件中附加刑一般是附加主刑适用,具体罪名有些不用单独使用附加刑 完全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并处但这是法律规定的才能最主要的是法官根据案件的情节、主观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具体情况来裁量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无期徒刑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一般适用财产型犯罪没收财产一般适用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 我国的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可以独立使用

附加刑是附加与主刑一起使用此外附加刑也可以单独使用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是相对于主刑的另一类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法方法

适用方式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题九:附加刑可以独立使用吗。比如说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常情况下附加刑是附加在主刑之后的!但如果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主刑不会太轻!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吗?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

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扩展资料

剥夺政治权利

一、附加刑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附加刑适用方式和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三、附加刑期限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附加刑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五、附加刑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附加刑

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使用吗

是的,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 刑罚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这意味着对一项罪行只能使用一个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和 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甚至可以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 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 (二) 拘役 ; (三) 有期徒刑 ; (四)无期徒刑; (五)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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