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服务合同所需要含有的基本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双方当事人姓名(姓名)、住所等情况和业务房地产经纪人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内容、要求和完成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房产项目前期 服务合同 一般包括的内容有咨询项目的名称,项目咨询的内容,项目进度,项目成果质量和技术指标要求,双方的具体职责; 项目的金额及支付合同的生效信息的保密,争议及违约的处理,还有合作双方的一些基本信息。详细的约定取决于提供的项目服务。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内容有: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要包含以下这些:(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等。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房屋买卖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包括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有关房屋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房屋的坐落位置②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别为多少③房屋是现房,还是预售的商品房④房屋配套设施和装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的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一般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位价格乘以所购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给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果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买卖双方都应切实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法律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