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期间一般是能够折抵刑期的,但应当根据法定的比例进行日期的换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被判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判决前的羁押时间,能折抵刑期。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羁押 的时间可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规定, 管制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一、在 羁押 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根据《 刑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管制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拘役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有期徒刑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 刑事诉讼法 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 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
4、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 二审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羁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所谓 超期羁押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由此可见,羁押期和判刑期可以相互折抵的是仅限于拘役或者是管制等这些判刑结果。实际上,只要是可以相互折抵的情况,在罪犯服刑期间,工作人员肯定也是会自动把前期羁押的时间计算进去的。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对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判,都只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羁押期限内,超过羁押期还没判刑就得先行释放了。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刑法》第41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不能。 缓刑 的(实际不执行),先前 羁押 的,不折抵考验期限,其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如果判处实刑的(实际执行),则折抵刑期;如果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则先前羁押的的,应当折抵刑期。 《 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拘役 的 缓刑考验期 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