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冒充警察罪有何特点

冒充警察罪有何特点

发布时间:2023-01-21 03:48:42

冒充警察所构成的招摇撞骗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冒充警察罪有何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警察罪有何特点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警察什么罪

冒充警察构成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5000元已经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同时,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当地的立案标准进行治安案件受案或者刑事案件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团伙诈骗犯罪认定方法为: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二、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为运用欺诈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作出处分财物行为;

3、主体要件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冒充警察罪有何特点

4、主观要件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冒充警察是什么罪

冒充警察构成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警务人员犯什么罪

假警察犯罪,按照所犯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冒充警察进行诈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法律分析:假警察犯罪,按照所犯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冒充警察进行诈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行为人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冒充警察罪有何特点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犯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诸如非法获取职务、地位和某种荣誉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法律规定,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才可以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本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当行为人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时,这两种犯罪是竞合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假警察犯罪,按照所犯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冒充警察进行诈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冒充警察罪有何特点】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