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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民间纠纷犯罪

发布时间:2023-01-21 03:53:03

不属于民间纠纷所造成的犯罪种类包括有:雇凶伤害他人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及寻衅滋事的;涉及聚众斗殴的;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其他不宜和解的犯罪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哪些不属于民间纠纷犯罪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哪些不属于民间纠纷犯罪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移交检察院批捕和解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哪些不属于民间纠纷犯罪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移交检察院的案件中,相关的民事案件和侵犯人权的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可以积极的要求这类人进行相应的和解,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和解。和解后我国的相关办案单位可以按照这类情况,对相关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的情况。

民间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民间纠纷是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一般纠纷。

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两大类。一般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公民个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及非法人单位内部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纠纷、以及在生产经营方面发生的简易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是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局部的、个别的权益纠纷,一般来说,情节比较简单,争议数额不大,比较容易调解解决。轻微刑事纠纷,既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事件,也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构成犯罪的自诉等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査的轻微刑事案件。

什么案件可以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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