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法律依据为:双方协商一致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可以解除;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熟的可以解除;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解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可以解除;全部承包地严重破坏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承包方死亡户内无人的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