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的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案底即犯罪记录是应当永久保存以供查阅的。《刑法》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 刑事犯罪 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对于任何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被判处了 刑罚 ,该犯罪记录将会终生保留,保管在公安部门,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进行消除。因此,一旦构成了 寻衅滋事罪 ,这一记录和档案是不能够消除的,任何犯罪的记录都是不能够消除的。
因为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会在公安机关留下处理记录,而且该记录不论多久都不会消除,会永久保存。
当事人被治安拘留,说明本案系行政案件,不属于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仅有本次违法记录,应当视为当事人,无犯罪记录。
寻衅滋事罪会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行为人因寻衅滋事行为而被判处刑罚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该行为人属于犯罪人员。所以,寻衅滋事罪会有案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