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一般有: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2019年新增加的 罪名 ,是将犯罪预备正犯化的行为,即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活动,比如准备工具、组织或者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就可能成立此罪。 《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法律分析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一切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和劫持人质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恐怖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规定,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
五、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情形。
1、(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D
【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解析】
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A选项正确。
B项: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B选项正确。
C、D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的,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原本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立法上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故对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CD选项均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单选题)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C
【考点】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解析】
A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猎户甲不符合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要件。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而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属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故其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该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对上述“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在内。缆车是景区运载游客的常见公共交通工具,属于电车的一种。乙破坏缆车的关键设备,致使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已经发生缆车倾覆、毁坏的结果,该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交通设施”仅限于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乙破坏的是缆车本身的设备,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铁轨、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设施。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此,本案中的丙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
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涉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飞机尚未起飞时,拧开飞机安全门的行为虽然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但该行为不会造成飞机倾覆、毁坏的危险,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如果飞机起飞后,行为人拧开安全门的,则有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余地。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