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发现承接活动中的不法行为时可以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