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等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限的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二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起诉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在侦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等。被害人发表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发表意见,如对案件事实、自己受侵害情况、如何追究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等;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如对侦查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关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侦查等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一方面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起诉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过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听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一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是其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是其法定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一、是否审查起诉应该听取被害人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原因如下: (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核实 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所作的陈述是 刑事诉讼法 所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所作的陈述,由于其深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一般都有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表现为积极、主动地揭露犯罪,但往往容易产生偏激情结,有可能夸大或编造犯罪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可以对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进行审查核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权利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如果一种 刑事诉讼 制度反映不出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制度充其量也只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公信力。构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机制,增进被害人与 被告人权利 保障的平衡正义是所有人的正义,权利是所有人的权利。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强调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正当其时,这是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群之间权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有其明确具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应该是具体和形象的。正义在现代社会中它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中。要让“正义以被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基本前提是刑事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透明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提高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度,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助于被害人人权保障与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3)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助于被害人与检察官之间关系的协调。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上,被害人和检察机关出现了分歧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给被害人陈述的机会,对于他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和要求,检察官通过耐心宣传,耐心做思想工作,有助于化解他们心中的积怨,协调被害人与检察官的关系。 (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心理上的误解和疑虑,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其所提出的意见也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公信力。 (5)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被害人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可以使案情和案件处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及检察官自觉地去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秉公办案,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告知有关信息,让被害人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处理进程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受害人在案件中本身就处于被侵害的地位而需要检察官来帮助他们起诉和惩处加害人,而检察院在审查的过程中也并不是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管受害人的感受的,如果被害人有意见要发表或者对加害人有其他的要求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作为参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