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解决应坚持合同效力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成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及义务;在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如国家政策变化、开发规划变更等,双方应率先协商,如拒绝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约定了预售商品房价格,同时又约定了预售商品房的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应予以准许。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约定的预售商品房价格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另行协商预售商品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房地产部门认可的评估的价格,或者当地同期同类同质房屋的市场价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