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时候,犯罪嫌疑人是应当在取保候审解除的文件上签字的,并可以凭该法律文件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后要每个月去派出所签字。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已经取保候审的人,一般每周需到相关的派出所签到一次,以当地规定为准。取保候审后,要服从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取保候审后需要每个月去签到,但要根据地区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解除取保候审时不需要保证人一起去签字,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时,由办案机关向取保候审人宣布,并送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解除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满结束或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的,由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可以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后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其条件并做出决定。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处理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保证金数额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间是12个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联系方式发生发生变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取保候审期间确定其犯罪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满后如何处理1、取保候审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后,使其暂时免于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审理,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解除取保候审,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3、取保候审期满的应制作解除通知书,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或检察院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被逮捕的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于这一类人群,不需要羁押或者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理。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取保期限届满之后,应当及时的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以及相关单位。如果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或检察院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