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
(1)客体灭失。如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
(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
(3)依法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
(5)依法强制消灭。如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