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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

发布时间:2023-04-25 08:16:44

房产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合法等进行审查,对登记申请背后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加以审查,其不及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

房产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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