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的基本权能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土地发展权和地役权,土地产权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