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必须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表现的情形如下: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总之,所谓立功即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上述所列的各种立功表现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种即可认为具有立功表现而可以获减刑奖励;
6、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符合立功规定的行为有: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 什么是 立功 ? 所谓立功,根据我国《 刑法 》第68条之规定,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立功作了详细地分情况的介绍。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属于立功。
2、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这里的重要线索,指的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根据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应该进行查证。
3、 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犯罪行为人阻止了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利于减少社会危害性,保护社会利益。
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这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该包括同案犯。
5、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什么是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前文所说的立功指的是一般立功。如果要成立重大立功,需要在前文所说的立功基础上,再进一层。即,重大立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 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 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 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立功有什么好处? 立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立功人带来好处。这些好处,其实是对该立功人表现的一种肯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立功有什么好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知道,立功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更大多于能够从宽处罚。当然,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立功也有例外。即如果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 他人违反监管机关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事实上,立功能够给犯罪人带来从宽处罚,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正面评价。所以,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应当认真比照自身条件或者亲属条件,看是否符合立功条件。有无法断定的,可以咨询 律师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举报或者检举,以便让自己或亲友能够从宽处罚。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若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情形,那就会对之后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要是在之后服刑过程中,具有重大立功的情况下,则此时就是可以对犯罪分子作出 减刑 决定的。具体哪些属于重大立功,而哪些又是一般立功,上文中作出了列举,各位可以大概了解一下。
一、 刑法 立功 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 羁押 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而直接免除刑事处罚的这种可能性非常的小,就算是犯罪嫌疑人有着重大的立功表现,但在量刑的时候还是要结合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来考虑的。立功相较于自首性质又不一样,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从轻处罚的幅度要比自首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