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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无权利质押租赁物

发布时间:2023-04-25 12:32:03

承租人无权利质押租赁物。质押租赁物需要提供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质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承租人不属于租赁物所有人,无权对租赁物进行物权处分。

承租人有无权利质押租赁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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