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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1-21 07:57:04

刑法对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刑法对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的条件有哪些,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刑法对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二)立功的表现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

(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4)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5)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立功的认定标准: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3、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刑法对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是如何认定的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 立功 是如何认定的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关于办理 职务犯罪 案件认定 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 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意见》明确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表现对量刑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后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在审判时可以作为重要的辩护点。

刑法立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 刑法 立功 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 羁押 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而直接免除刑事处罚的这种可能性非常的小,就算是犯罪嫌疑人有着重大的立功表现,但在量刑的时候还是要结合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来考虑的。立功相较于自首性质又不一样,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从轻处罚的幅度要比自首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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