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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3:19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随之转让。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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