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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可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3-04-25 15:43:14

调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的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因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化、天然要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以解除解除合同并应当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调控政策可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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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调控政策可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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