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