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的仲裁费用一般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和责任大小承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按共同诉讼人的不同责任、不同的份额或占有标的成数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立案收费后又申请撤诉的,原缴纳的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