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
(一)出租人的义务:交付出租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通知义务以及返还租赁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