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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的变更和注销

发布时间:2023-04-25 16:45:00

农村房屋的变更是房屋的客观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农村房屋的注销是房屋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出现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行为。

农村房屋的变更和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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