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业主需要提供的有业主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付结收据、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收据、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提供的材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