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共同犯罪等于共犯吗

共同犯罪等于共犯吗

发布时间:2023-01-14 14:13:22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如果触犯了法律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不止一个,可能存在多个共同犯罪的,那么共同犯罪等于共犯吗?下面醉学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1、共同犯罪是法定概念,共犯不是,可以说在一定语境下是共同犯罪的简称。但是绝不完全一个意思。

共同犯罪等于共犯吗

2、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

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对于承继共犯责任的承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在中国的刑法界持肯定说的人居多,即承继的共犯也是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仍有争议。

承继共犯的特征:

(1)后加入的人应该对先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有共同的故意。

(2)先行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即犯罪行为并未停止。

(3)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从犯的量刑标准如下: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怎么区别共同犯罪和共犯

共同犯罪指的是法定概念,而共犯则不是,可以说在一定语境下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简称。但是共同犯罪和共犯二者绝不完全是一个意思。共犯是相对于个人犯罪而言的,一般是指两个人或两人以上有组织有目的的进行犯罪的犯罪团伙,在判案时有主犯从犯之分。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形态,共犯一词经常在个案中指各犯罪嫌疑人(或称被告人、罪犯)的相互关系,比如说在某案件中,张三是李四抢劫一案的共犯。共犯只是一个词汇,刑法总则中没有关于共犯的规定,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则主要指称行为。所以共犯与共同犯罪只是名词与动词的区别,共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共犯是一个名词,并无实质性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单方认为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吗

单方认为的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方认为的共同犯罪属于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不具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的要件,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犯与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

共犯和共同犯罪的区别有: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而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综上所述,在我国共犯与共同犯罪只是名词与动词的区别,共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共犯是一个名词,并无实质性区别。

共同犯罪等于共犯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是共犯吗

两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是共犯。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刑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否包括两个人一起犯罪的情况

1、 共同犯罪 包括两个人一起犯罪的情况,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为犯罪集团。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如果属于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4、如果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未遂必须是共犯吗?

共同犯罪未遂构成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吗

法律解析:

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1、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 。 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此即片面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共犯和共同犯罪有区别吗,什么是共同侵权

一、共犯和共同犯罪有区别吗

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共犯”的字眼,那“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呢?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的,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

因此不存在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基础。在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当指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广义的共犯。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共同犯罪等于共犯吗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本文【共同犯罪等于共犯吗】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