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可以登记为个体户经营场所。业主对其农村住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住房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农村住房改非居住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需要依法进行申报,经批准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