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刑期是可以通过遵守规定、有悔罪表现,或作出立功行为等方式缩短的。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爱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
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分析:对现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按照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呈报减刑、假释,将其在监狱服刑时的剩余分数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的幅度;同时加上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扬次数、奖励分值,综合考量减刑幅度,一般考虑每三次表扬折抵减刑一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缓刑期间表现好不可以缩短期限。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的期限。
缓刑期间表现好一般是不可以缩短期限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