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最后交房钥匙没有规定,双方协商处理即可。卖房者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日期范围内交房,以递交钥匙之时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时;如未如期交付使用属于违约,买房者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