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人一般是不可以离开居住地的,只有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之后才可以离开住地。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 监视居住 能否离开居所?监事居住不能离开居所。根据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限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私自离开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条件 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综上所述,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出现了特殊的情形被允许离开关押地点回到了其正常居住的地方,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拥有了无罪的身份而可以随意离开被监视的居住地点,因为在其没有服刑结束的基础上仍然是被处罚的状态。
一、 监视居住 可以在外地 可以居住外地,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居住地。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有正当理由你朋友可以向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离开 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当监视居住地是外地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执行外地监视居住。 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 取保候审 与 刑事拘留 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对 犯罪嫌疑人 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 逮捕 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监事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说是被告人采取的一个强制措施,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成分在里面,所以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 拘役 等是一样的性质,但是监视居住,是在自己的住所地,受到监视,不可以外出等的,拘役是在看守所里面,所以也是存在区别的。
1、 监视居住 期间,你如果离开居住的县区的,必须事先报告2、如果二次以上擅自离开的,属于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可以对你执行 逮捕 !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 证人 作证的(3)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视居住期间,你如果离开居住的县区的,必须事先报告如果二次以上擅自离开的,属于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可以对你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居住地。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有正当理由你朋友可以向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