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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6 02:03:54

出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有: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

出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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