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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索债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应定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3-01-21 11:15:25

为了索债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行为人应当被定为非法拘禁罪,且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了索债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应定什么罪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会构成犯罪吗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应当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综合犯罪动机、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对于那些拘禁时间较短,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侮辱、殴打行为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犯罪处理。如果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为情节严重,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人构成了什么罪

这个刑法的司法解释中有明文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达到规定的时间和情节(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自当月19日起施行),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债而拘禁他人的如何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了索债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应定什么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时间没到24小时可以定为非法拘禁罪吗?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时间没到24小时可以定为非法拘禁罪。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版)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非法拘禁罪的的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为了索债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应定什么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百度百科—非法拘禁罪

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定性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发生争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9号“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但对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同时,又索要债务外钱财作释放人质条件的,不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应定非法拘禁罪,因为是基于索债而发生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案例应定非法拘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外数额较大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按法定刑重的罪处罚,即应定绑架罪。上述案例应定绑架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非法拘禁债务人,索取债务部分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的,应以绑架罪定,即既定非法拘禁罪,又定绑架罪,数罪并罚。上述案例应定这两个罪。笔者倾向上述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果按上述第一种观点,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就会出现罪不当罚的情况,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悬殊太大,同时也会使以索债为名非法拘禁他人而勒索钱财的人钻法律空子。如果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较大的,以绑架罪定,就意味着只认定了一个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被告人既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又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绑架罪行为,这与想象竞合犯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索取债务外钱财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人质的这一行为上是相同的,但在故意的内容上既有索债的故意,又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同时,行为上也存在索债和勒索钱财的两个行为,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再者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故不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笔者认为,被告人在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钱财?如何掌握数额较大,由法官自由裁量作为释放人质条件的,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的法律条款,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的法律条款,因而应同时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但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债务数额清楚,没有争议,而被告人明确索要额外钱财,并以之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这种情况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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