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的以下行为构成犯罪的,即会被人民法院处以刑事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判刑
1、行为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此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有哪些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
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 ,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刑法理论上将“ 无正当理由 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 ,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法律授权行为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 犯罪嫌疑人 ,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二)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