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证是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不能在诉讼中使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法律分析: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从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涉及婚外情调查取证的问题,很有可能会侵犯您的配偶以及您配偶的婚外情对象的个人隐私,这是关乎人权的问题,而且如果您调查婚外情的方式不正当,比如说采取一些什么窃听窃录这一些不正当的方式,还有可能会违反法律。所以进行婚外情调查,一定要注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不能侵入他人的住宅,如果涉嫌违法,也有可能会坐牢。
一般情况下不违法,需要看录制视频的内容是否侵犯隐私。一般情况下偷录是指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录像的,所采集到的音频和视频本身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根据所采集到的音频视频作为线索,发现新证据的,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法律分析
第一,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者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偷录偷拍的证据要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需要有很多要求,比如要有原件(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录音或视频未被剪接、剪辑等。
第三,当事人如果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录音录像。这类视听资料均属于违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如果在他人家里偷偷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录音录像,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这种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属于违法取得,这种情况也是违法行为。
第四,即使偷录的行为没有违法行为,也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能被采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要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需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而且对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反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该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是否犯法要看取证的器材和使用的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非法证据。在公共场所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而偷拍的证据如果没有到处宣扬,对另一方名誉造成损害的话,那么就不能认为犯法。
法律分析
虽然肖像权是法定的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制作、公开等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3、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4、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5、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记者偷拍不属于上述的肖像权保护的例外情形,其对公民肖像的偷拍利用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属于侵犯肖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