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的行为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抢夺罪,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飞车抢夺被定位抢夺罪,如携带凶器,则定为抢劫罪。根据《刑法》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飞车 抢劫 一般是在近年以来罪犯对于针对再街上行走的女性或者是老人这么一种常见的犯罪。因为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和老人的力气都比较小,所以比较容易得手,所以女性和老人是飞车抢夺的一个主要人群。 常见的一般都是不法分子啊,会两个人或者是三个人一起同骑一辆摩托车,然后进行结伙作案,那他们主要强调的东西一般都有金耳环,金项链,手提袋或者是手机现金等等这些物品。 但是,由于飞车抢夺可能会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飞车抢夺物品不能简简单单地将其定义为抢劫的一种方式。而是需要来根据抢夺的时候具体对于受害人所产生的一个人生危险的性质来定罪来量刑。 首先,一般来说的话,飞车抢夺物品的话是会直接构成 抢夺罪 的。团伙作案来骑摩托车节会抢夺劲首饰这些物品通常而言的话,这些都是属于抢夺行为的,因为他们针对的只是对于物品使用暴力,一般都是不会对人来使用暴力的,因此啊,当飞车抢夺物品的时候,如果说符合了以下的这些条件的话,那么就用抢夺罪来给结伙作案的团伙定罪处罚。行为人如果说抢夺的数额比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说是多次进行抢夺的,并且价值1000元到3000元以上的。 第二,通常的表现都是会趁人不备,以及出其不意的时候,然后在公开的场合对于他人的一个财务来进行抢夺,而且是他人根本就来不及抗拒。从而来取得财富的一种行为。 第三,这个行为人是故意的。而且他自己本身的一个目的就是通过一个非法的手段来占有他人的一个财务。 第四,如果是行为人的话,那么他必须年满16岁,而且得是正常人。然后就是因为飞车抢多,对于人生的一个伤害性是极高的,因此而在抢夺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受害人受伤的话,那么就可能直接构成 抢劫罪 。 那按照我国的一些规定,如果说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或者是非机动车辆来夺取他人的财物的话,那么在有下列情况中的话,就可以直接来定为抢劫罪,并且定罪处罚。 第一,在夺取的时候,他人对财物不肯放手,但是行为人仍然进行强行的夺取。 第二,驾驶的车辆b级撞击或者是强行将他人撞倒,从而来夺取财物的。 第三,明明知道如果继续这个多学的行为会伤害到别人,但是仍然进行强行的夺取,并且放任受害人受到轻伤,甚至是轻伤以上的一个人身伤害。因为这些行为的本身就是在对受害人造成了一个极高的人生危险性,同时还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也并且支持受害人无法进行反抗。因此而与此同时也复合了抢劫罪的一些其它的构成条件。 所以在这个时候就可以直接用抢夺罪来进行定罪以及量刑。但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其实究竟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怎么定义这个是非常模糊的。
飞车抢夺是可能构成抢劫罪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超过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抢夺数额较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抢夺数额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四年。
(3)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依抢夺罪处罚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多次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5)使用抢夺的财物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抢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的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飞车抢夺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行为人骑摩托车等作案工具,趁路人不注意时,抢到财物加速驶离。之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是因为行为人并非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