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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21 12:04:04

行为人若有一房两卖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房两卖如何处罚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一房两卖判决处理如下:可以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房两卖如何处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购买一房二卖怎么处罚?

进行一房二卖的处罚为: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首先判断房屋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进行变更登记后,则归属于被登记人;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都没有,根据签订合同的顺序决定得到房屋产权的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买受人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无法主张第三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房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一、 商品房 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 一房二卖纠纷 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一房两卖如何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 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 购房 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 的,应予支持。

3、在 一房二卖 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 拆迁 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 安置房 屋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 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二、何时开发商要进行惩罚性赔偿 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 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看完了上文介绍之后,大家应该清楚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了吧。这个时候对于房屋的归属,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已经实际完成了 房屋过户 登记的,那么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可以取得 房屋所有权 。对于没有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也是可以追究卖方的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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