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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发布时间:2023-01-21 12:41:03

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能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 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能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具体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 1)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 ( 3)虐待罪(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4)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 1)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 2)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案和 侵犯知识产权 案; ( 3)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知道,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下面三种类型:

第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的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这四种案件;

第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要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

第三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指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就属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刑事 自诉案件 ,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 代理 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伤害 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2、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需注意的事项: (1)附带民事 诉讼 必须以 刑事诉讼 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 刑事案件立案 后, 一审 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二、自诉案件该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 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 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已 立案 ,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 公诉 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刑事案件区分为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从类型上来看,自然是属于公诉案件的居多,而此时往往就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法律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就要求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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