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有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以及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下列情况下可以重新审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
2、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申诉 案件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 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 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