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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被刑拘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3-01-21 13:06:52

快过年了被刑拘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只需要满足法定情形即可。与刑拘时间无关。法定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快过年了被刑拘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快过年了被刑拘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刑拘期间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 。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 取保候审条件 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 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 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这是司法机关 办理取保候审 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快过年了被抓会不会轻判

快过年了被刑拘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只需要满足法定情形即可,与是否快过年无关。法定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等。

刑拘期间可以办理取保吗

【法律分析】

快过年了被刑拘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将刑事拘留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申请是变更措施的一种意见。(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这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对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认识不同,也不妨碍其中一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无疑使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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