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孕妇可以被逮捕,但是一般不会逮捕。而是会对孕妇采用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若是孕妇构成犯罪的,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派出所可以拘留孕妇。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依法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为孕妇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以拘留,但多不会采取拘留措施。怀孕了不执行治安拘留,孕妇被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即对怀孕哺乳妇女不适用拘留措施,对于传讯传唤的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会被拘留,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孕妇犯法会坐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涉嫌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被刑事拘留并判处刑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怀孕的人,是不会被治安拘留的,她会受到拘留的处罚,但是考虑到受处罚者已经有身孕,所以选择不执行。此外,行为人在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所发现的话,一般是不会再处罚的,这六个月的计算,是从行为人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的当天开始算。如果行为人一直都有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方面的规定的话,那么就从他行为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孕妇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被依法拘留的,警察可以关押孕妇。但是孕妇申请取保候审了的。就不可以关押孕妇,但需要满足对孕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才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