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犯罪会被判刑,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丧失视觉能力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 负刑事责任 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盲人或者聋哑人毕竟有生理缺陷,其中许多人因生理上的障碍不仅会使他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也会给他们接受教育带来不便,影响对事物的理解和对是非的判断,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分析】
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残疾人应该是可以法外开恩的。其实,并不是如此。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当行为人触犯法律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会被判处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因此聋哑人犯罪,在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会被判以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聋哑人毕竟与正常健全的自然人存在一定区别,其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法律知识比常人更加困难,并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定罪量刑的确会相较正常自然人要轻缓。要注意的是,如果聋哑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性质比较恶略的话,那就不能从轻处罚了。毕竟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我国的法规之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刑法》第19条,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